(2017)黑0202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淑贤与苏向范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贤,苏向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吴淑贤,女,193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乾华小区22号楼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3610112043.被执行人苏向范,女,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畅心园A区7号楼3单元4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53070918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齐齐苏向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470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