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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嵇晓光与谢丁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晓光,谢丁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2519号原告:嵇晓光,女,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告:谢丁芳,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原告嵇晓光与被告谢丁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磊人民审判员 熊 成 玉人民陪审员 张 光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小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