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宝强与姚晓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强,姚晓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15号 原告:张宝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男。 被告:姚晓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强与被告姚晓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凌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