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7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稻城县绿野亚丁加油站与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稻城县绿野亚丁加油站,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7执3号申请执行人稻城县绿野亚丁加油站,住四川省稻城县香格里拉镇呷拥村。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西街188号。本院在执行稻城县绿野亚丁加油站与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0日向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工程建设质保金,本院依职权对质保金予以冻结,因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尚未审计通过,此质保金暂不能处置。同时,我院也并未发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337民初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支 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