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字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蒋德贺与张顺利、南京泾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字370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原告蒋德贺与被告张顺利、南京泾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522民初字3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522民初字37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蒋德贺负担60元,被告南京泾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9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蒋德贺负担60元,被告南京泾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590元”。审判员 蔡善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雨婷开户行:中国银行含山支行营业部账户名:含山县人民法院账号:17×××24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