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富玉与丁伟、丁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富玉,丁伟,丁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吴富玉,女,汉族,1952年10月12日生,湖南省宜章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丁伟,男,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个体户,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丁国建,男,汉族,1957年6月1日生,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被告丁伟父亲。本院在执行吴富玉与丁伟、丁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