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叶XX与陈春丰、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XX,陈春丰,林燕,洪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886号原告:叶XX,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潘竹青,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春丰,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青田县。被告:林燕,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洪付勇,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叶XX与被告陈春丰、林燕、洪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叶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XX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