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冯虓雄申请杜魁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虓雄,杜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冯虓雄,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杜魁,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杜魁银行存款9504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