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小涛、合肥品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涛,合肥品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银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孙小涛,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合肥品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银乔,经理。被执行人:沈银乔,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小涛与合肥品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银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品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银乔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88元【其中货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70元、案件执行费14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