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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大全与罗明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全,罗明强,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447号原告:李大全,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勤,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明强,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彬,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陈家坡13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9261692W。负责人:李永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元树,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中鸽,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全与被告重庆明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大全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