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全椒县马厂林场与方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县马厂林场,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马厂林场。法定代表人:杜从华,场长。被执行人:方芳,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9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芳银行账户余额15125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