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3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王夏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王夏民,王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湖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邵亚娟,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夏民,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王素珍,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8日依法在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夏民、王素珍共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1幢2-47室的房地产。竞买人叶少红(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7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1幢2-47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12××7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120144198】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叶少红(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叶少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叶少红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