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楠与申旭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申旭,张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865号原告李楠,男,1984年6月3日生,住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永刚、霍瑾亮,陕西格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旭,男,1983年12月4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张娟,女,1982年1月20日生,住陕西省神木县。系申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楠与被告申旭、张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楠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楠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楠撤回起诉。诉讼费用9800元,减半收取,另一半退回原告。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