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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547夏丽明与方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丽明,方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547号原告:夏丽明,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金荣,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丽明与被告方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丽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丽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义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