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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洪军、刘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军,刘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099号申请人:王洪军,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刘力,女,1946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王洪军与被告刘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力名下位于天津市××水××镇体育场东侧××花园xx-x-xxxx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