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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大明申请执行陈龙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明,陈龙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2执2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明,男,1958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旧营乡红花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8********。被执行人陈龙情,女,193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旧营乡红花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37********。王大明申请执行陈龙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王大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陈龙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大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089.5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龙情应当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龙情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