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佼春与刘跃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佼春,刘跃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998号申请执行人:李佼春。被执行人:刘跃秀。本院在执行李佼春与刘跃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春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