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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洪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602号被执行人:马洪全,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关于被执行人马洪全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开刑二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马洪全应交纳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马洪全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洪全目前去向不明。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刑二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陆荫唐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