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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国章、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章,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崔庆园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章,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中心27层。法定代表人:耿彩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会行,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崔庆园,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张国章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崔庆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一审诉讼中上诉人在答辩期内于2016年6月17日向原审法院邮寄管辖异议申请书,原审未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国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代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