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567连云港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孙祝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孙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56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利民街繁荣路A3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邱新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祝平,男,195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祝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