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7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娄春梅与王世洪、孙运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春梅,王世洪,孙运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7247-2号原告:娄春梅,女,汉族,1952年11月16号出生,住址: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洪,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孙运莲,女,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春梅诉告王世洪、孙运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于同日通知原告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378元,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江审 判 员 孙秀君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