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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7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娄春梅与王世洪、孙运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春梅,王世洪,孙运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7247-2号原告:娄春梅,女,汉族,1952年11月16号出生,住址: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洪,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孙运莲,女,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春梅诉告王世洪、孙运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于同日通知原告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378元,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江审 判 员  孙秀君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