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双春与张万、于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双春,张万,于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双春,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瀚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莹,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农安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强,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双春因与被上诉人张万、于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双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王 琰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