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赵勇诉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113号原告:赵勇,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利,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西街13号。法定代表人:林世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系公司员工。原告赵勇诉被告成都摩尔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勇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赵勇负担。审 判 员  曾 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胡伟伟书 记 员  包永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