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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4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国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4刑初3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调兵山市人大代表,辽宁天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刘颖,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利伟,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国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天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辽宁省调兵山市xx室。因本案于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9日被逮捕,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国某某诈骗罪一案,由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辽铁清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后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辽12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清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喻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松洋、审判员陈建军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柏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颖、许利伟,被告人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被告人高某某以辽宁天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生物科技公司)名义,申请国家财政补助铁岭市调兵山市1000万粒东方百合种球种植基地新建项目资金。根据申报指南,申报该笔国家专项资金的要件之一是申报单位必须是龙头企业,当时天祥生物科技公司并不是龙头企业,但被告人高某某仍申报了该项目。同年,被告人高某某为申报铁岭市市级龙头企业,聘请了铁岭华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天祥生物科技公司做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2009年利润总额1076801元,净利润807601元。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审计结果达不到申报龙头企业要求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国某某篡改审计报告,将利润总额改为3461002元,净利润改为2595752元。国某某按照高某某的指示,在篡改了审计报告里的主要数据后,又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其他数据,做平账目,然后到调兵山市三区的文泓打字复印社重新复制了审计报告。被告人高某某伪造了铁岭华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将假的印章盖在假的审计报告上,利用此假的审计报告申请到了铁岭市重点龙头企业资质,并利用这个龙头企业资质申请到国家财政专项资金75万元。被告人高某某找朝阳市佳林劳务有限公司、沈阳乐业建筑材料销售处代开76万元发票向调兵山市财政局报账。二、2011年,被告人高某某以调兵山市天祥农业新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国家财政补助铁岭市调兵山市年繁育200万株甜瓜种苗基地新建项目资金。根据申报要求,申报企业必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要求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为达到申报要求,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了合作社发起人张某、丁某某、孙某、杨某、马某、孟某等六人分别为合作社出资55万元、0.5万元、0.5万元、1万元、1.5万元、1.5万元,共60万元的事实,虚构了合作社有150名农民参加的事实,伪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在合作社当时没有正规账目的情况下,为了达到销售额和资产达到申报要求,自己编造了进出货单,形成了虚假财务账目,高某某利用该账目,聘请了调兵山市敬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作社进行了审计,高某某还伪造了合作社开户行铁岭银行假的明细帐单,篡改了明细账单和交易记录,在实际账户没有余额的情况下,将账户余额改为100多万元。高某某利用这些假的材料,编制了假的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骗取国家扶持资金75万元。被告人高某某找到沈阳维立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德斯蓝建材有限公司代开802720元发票向调兵山市财政局报账。三、2012年,被告人高某某以天祥生物科技公司的名义,申请国家财政补助铁岭市调兵山市400万个百合花卉种球冷藏库建设项目资金。根据申报指南,申报该笔资金的要件是企业必须是龙头企业,高某某利用2010年通过虚假手段获取的天祥生物科技公司的龙头企业资质,同时指使国某某帮助其伪造了铁岭华诚会计师事务所”铁华会所报字〔2011〕156审计报告”,骗取了国家农业综合项目专项资金126万元。被告人高某某找沈阳维立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森业达五金建材经销部代开1280515元发票向调兵山市财政局报账。四、2013年,被告人高某某以天祥生物科技公司的名义申请国家财政补助调兵山市2万吨秸秆有机肥扩建项目资金。根据申报指南,申报该笔资金的要件是企业必须是龙头企业,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2010年通过虚假手段获取的天祥生物科技公司的龙头企业资质进行项目申报,同时申报项目还要求申报企业在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盈利,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要达到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高某某通过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对天祥生物科技公司2012年度实际审计后,该公司净利润亏损为150870.08元。为了达到申报要求,高某某修改了天祥生物科技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将净利润伪造为盈利1405342.87元,固定资产净值提升为15442605.52元,并指使国某某根据她的数据,做平财务报表,然后国某某通过QQ邮箱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传给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此报表,为天祥生物科技公司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高某某骗取国家专项资金270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农业扶持资金546万元。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5月6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国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抓捕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农业扶持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国某某是从犯,对被告人国某某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辩称,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申报的项目其已经进行了实际投入,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天祥生物科技公司”铁岭市级龙头企业”是更名取得,高某某伪造的虚假审计报告没起到任何作用;申报的项目已经进行了实际投入,故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积极退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国某某提出其系给被告人高某某打工,不懂法律规定,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被告人高某某以天祥生物科技公司名义,申请国家财政补助铁岭市调兵山市1000万粒东方百合种球种植基地新建项目资金。根据申报指南,申报该项目要件之一是申报单位必须是龙头企业,被告人为申报铁岭市市级龙头企业,聘请了铁岭华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天祥生物科技公司做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2009年利润总额1076801元,净利润807601元,被告人高某某指使被告人国某某篡改审计报告,将利润总额改为3461002元,净利润改为2595752元。改动数据后,重新复制了审计报告,被告人高某某又伪造了铁岭华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将假的印章盖在假的审计报告上,利用此假的审计报告取得了铁岭市重点龙头企业资质,并利用这个龙头企业资质申请到国家财政专项资金75万元。被告人高某某找朝阳市佳林劳务有限公司、沈阳乐业建筑材料销售处代开76万元发票向调兵山市财政局报账。二、2011年,被告人高某某以调兵山市天祥农业新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国家财政补助铁岭市调兵山市年繁育200万株甜瓜种苗基地新建项目资金。根据申报要求,申报企业必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要求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为达到申报要求,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了合作社发起人张某等六人分别为合作社出资共60万元的事实,虚构了合作社有150名农民参加的事实。伪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编造了进出货单,形成了虚假财务账目。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虚假的财务账目,聘请了调兵山市敬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作社进行了审计,被告人高某某还伪造了合作社开户行铁岭银行假的明细帐单,篡改了明细账单和交易记录,在实际账户没有余额的情况下,将账户余额改为100多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这些假的材料,编制了假的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骗取国家扶持资金75万元。被告人高某某找到沈阳维立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德斯蓝建材有限公司代开802720元发票向调兵山市财政局报账。三、2012年,被告人高某某以天祥生物科技公司的名义,申请国家财政补助铁岭市调兵山市400万个百合花卉种球冷藏库建设项目资金。根据申报指南,申报该笔资金的要件是企业必须是龙头企业,被告人高某某利用2010年通过虚假手段获取的天祥生物科技公司的龙头企业资质,在申报过程中指使被告人国某某帮助其伪造了铁岭华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骗取了国家农业综合项目专项资金126万元。被告人高某某找沈阳维立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森业达五金建材经销部代开1280515元发票向调兵山市财政局报账。四、2013年被告人高某某以天祥生物科技公司的名义申请国家财政补助2万吨秸秆有机肥扩建项目资金。根据申报指南,申报该笔资金的要件是企业必须是龙头企业,被告人高某某利用2010年通过虚假手段获取的天祥生物科技公司的龙头企业资质,同时申报还要求申报企业在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盈利,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要达到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二倍。被告人高某某通过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对天祥生物科技公司2012年度实际审计后,该公司净利润亏损为150870.08元。为了达到申报要求,被告人高某某修改了该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将净利润伪造为盈利1405342.87元,固定资产净值为15442605.52元,并指使被告人国某某做平财务报表,然后被告人国某某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传给辽宁中实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根据此报表,为辽宁天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被告人高某某骗取国家专项资金270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返还赃款80万元,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返还赃款80万元,共计返还赃款160万元。另查,2015年5月6日,铁岭市纪检工作人员以电话形式将高某某约至调兵山铁煤宾馆,铁岭市公安局侦查员将其带回讯问,被告人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情况。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天祥生物科技公司及调兵山市天祥农业新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情况,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企业工商登记的事实;2、证人高某某2、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挂名,不参与经营的事实;3、天祥生物科技公司的明细帐及调兵山市天祥农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细帐,证实资金进入被告人账户的事实;4、铁岭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铁岭市政府办关于公布第七批认定和第一至第六批监测合格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铁岭市政府办公布第八批认定和第一至第七批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关于开展第十一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第七批高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1-6批市级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印章检验鉴定书、铁华会所企报字(2010)014号审计报告、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铁岭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底稿二本、证人霍某某的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伪造文件骗取铁岭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质的事实;5、天祥生物科技公司申报的”1000万粒东方百合种球种植基地新建项目”申报指南、关于2011年调兵山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计划建议书的请示、2011年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计划批复通知、关于下达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贴项目财政资金指标通知、高某某指认现场照片4张,证实被告人申报种球基地新建项目的事实;6、调兵山市天祥农业新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200万株甜瓜种苗基地新建项目”2012年申报指南、2012年调兵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发票、进帐单、证人张某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高某某指认现场照片3张,证实被告人申报甜瓜基地项目的事实;7、天祥生物科技公司申报的”400万个百合花卉种球冷藏库建设项目”2013年申报指南、2013年龙头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帐单及记帐凭证、证人霍某某证言、证人焦某证言、高某某指认现场照片6张,证实被告人申报百合花卉种球冷藏库的事实;8、天祥生物科技公司申报的”2万吨秸杆有机肥扩建项目”2014年申报指南、关于上报2014年调兵山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建议书的请求、2014年调兵山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14年龙头企业项目实施方案、关于下达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财政资金指标的通知、记帐凭证及发票、中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据情况说明、辽中会审308号审计报告底稿1本、大凌子邮箱收到邮件、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人杨某证言,尹某某的证言、高某某指认现场照片7张,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申报秸秆有机肥扩建项目的事实;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国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申报项目的经过;10、户口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某自首的事实;11、赃款收据三张,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公安机关返还赃款80万元的事实;12、高某某的自述材料、市纪检部门出具的高某某在侦查阶段提出的举报线索的情况说明、王某某及王某某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举报他人有违法行为的事实;13、高某某的供述,证明高某某自述除农民合作社之外,另3个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14、高某的证言、铁岭里田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证实无法调取辽宁天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账本、无法对骗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国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了国家扶持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天祥生物科技公司”铁岭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更名所得的,虚假申报材料没起到任何作用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材料起到了使天祥生物科技公司以监测形式获得了”铁岭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作用,并通过该龙头企业资质申报取得本案认定的相关资金,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申报补贴资金均按实施方案用于申报项目建设,没有诈骗故意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编造虚假材料以达到申报国家补贴资金的必要条件,以此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诈骗故意明显。即便所骗取的补贴资金用于其申报项目建设,亦与国家发放补贴对象、初衷及目的相悖,致使宝贵的扶持资金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影响本案诈骗罪的认定,况且项目资金均采取虚假票据报账,不能提供相关会计账目进行审计,故对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意见,本院认为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国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能够返还部分赃款,可减轻处罚。另被告人高某某具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问题的情节,相关人员已受到相应处理,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国某某为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可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高某某骗取赃款546万元(已返赃款160万元应予扣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喻 芬审判员 于松洋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