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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672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马某,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刘森与被告马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原告刘森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00元,由原告刘森承担。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