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安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某,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万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薛俊杰,男,永济市法学会理事。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及其辩护人薛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安某某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经人介绍认识万荣县南张乡王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虚构其丈夫死亡、儿子招亲,以与王某某结婚为由,收取王某某6000元彩礼后逃匿。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安某某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经人介绍认识万荣县南张乡王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虚构其丈夫死亡、儿子招亲,以与王某某结婚为由,收取王某某6000元彩礼后逃匿。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安某某退还被害人王某某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万荣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4月20日,万荣县公安局决定对王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5月27日,万荣县公安局刑侦重案中队,在永济市城西街道李店村一出租屋将被告人安某某抓获。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8日,王某某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安某某;2015年4月9日,谢某某、孙某某分别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安某某。万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27日,万荣县公安局从谢某某处扣押现金500元。永济市虞乡镇某某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人安某某与张某某于2012年结婚,并共同生活二年多,张某某2014年底外出打工,并未死亡。永济市民政局证明,证明:安某某与张某某于201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并未办理离婚。户籍证明,证明:安某某,1968年9月2日出生,现住址山西省永济市。被害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01年我和前妻离婚,之后一直单身。2015年3月25日,我的亲戚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女人,想找婆家,我听说是外地的就不愿说。下午,我舅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孙某某家里,看一下这个女人,我来到某某住的地方,看见我舅李某某、我姨女儿谢某某,还有一个陌生女人,孙某某让我和那个陌生女人去隔壁房坐坐,我问那个女人叫什么,她说她叫安某某,是永济的,她丈夫出车祸死了,儿子已经招亲到外地,她也问了我的家庭情况。我们出来后,李某某问安某某愿不愿意嫁给我,安某某说愿意,孙某某问我愿意不,我把孙某某叫出去问:“这个女人你了解不了解,还是外地的,保险不保险?”孙某某说没问题,我就同意娶安某某。3月26日,我们六七个人一起到我家让安某某看了房子,孙某某说:“安某某要见面钱”,我就给了孙某某1000元。3月27日,我和李某某到东苏冯村给了孙某某3000元,孙某某当场把钱给了安某某,我和安某某从县城逛回来后,在谢某某家把2000元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给了孙某某,孙某某当场把钱给了安某某。之后,安某某说她姥姥明天过90大寿,要回永济,我说咱一起走,顺便看看你那边的情况。3月28日,我、安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孙某勤一起坐出租车往永济走,到了一个村里,安某某和我们四人下车,她说要去她舅家拿钥匙,让我们原地等待,之后安某某坐出租车就走了。我们等了两个小时,姚家出租车返回来了,安某某没有回来,出租车司机说安某某让他返回,安某某要另外安排一辆车接我们四人。我们觉得不对劲,就让孙某某和李某某返回去找人,过了两三个小时,李某某打电话,让我去永济公安局,永济公安局让我们回万荣报案,之后我们五个人去了某某村,到村后就打听安某某,找到安某某的家,家里房子很烂,村里人反映安某某有丈夫,还有一个小儿麻痹的孩子,家里三口人各跑各的,都很少回家。当天晚上,孙某某把我领到给他介绍安某某的老汉家,这个老汉说是另外一个在运城开婚姻介绍所的老汉把安某某送到他家的。3月29日,我们一起到运城盐湖会堂见了开婚姻介绍所的老汉,他是个算卦的,之后我们几人就到派出所报案。证人谢某杰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15年2、3月份一天,我在盐湖会堂门口等生意,这时过来一个中年妇女,说她要算卦,我准备给她算卦时,她让我给她介绍婆家,我问她的基本情况,她说她姓安,永济人,还说他男人死亡,我就说我可以把她领到我村,我村姚某某专门给人说媒。第二天早上,我领着那个女人回到万荣我家,之后带着这个女人去了姚某某家,姚某某先让我村一个小伙和这个女人见了面。第三天,姚某某说那个女人和我村小伙没有说成,某某把人领走了,后面的事情就由某某安排,让我不要管了,我之后就回了运城。证人姚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15年3月底一天,万荣县通化镇的谢某杰领着一个女人到我家,说这个女人48岁了,丈夫已经死了,让我给这个女人找个婆家,我说能行。我问那个女人,她说是永济人,叫安某某,丈夫死了,没有孩子,想找个庄户家过日子,我说我打听看看。下午孙某某过了,说他跟前有个男人想找媳妇,我让孙某某看了安某某,孙某某问了几句就把安某某领走了。过了四五天,孙某某领着两个人到我家,给我说安某某跑了,给我要人,我说是东毋庄村的谢某杰把安某某送到我家的。第二天,我领着孙某某和另外两个人一起去了运城,在一个广场找到谢某杰,谢某杰说他也不认识安某某,安某某是找他算卦,想找个婆家,他就把安某某送到我家。之后我们四个人到万荣南张派出所报案了。证人孙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大概半年前,我给我的远房亲戚姚某某说,让他留意着给王某某找个媳妇。2015年3月25日,姚某某说他跟前有个女人叫安某某,永济虞乡人,我说把人领走让王某某见一下,我就把安某某领到我东苏冯住处,谢某某联系了王某某,又联系了王某某舅舅李某某。之后,王某某和李某某来到谢某某家,我们安排他俩去另一间房坐坐。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俩出来了,我们问感觉怎么样,他俩都说愿意结婚过日子。李某某问安某某家庭情况,她说她丈夫已经去世,儿子招亲到重庆,经过商量,定下彩礼钱是10000元。3月26日,我们几个人领着安某某去王某某家看房子,看完房子后安某某给我要间免费,李某某给了我1000元,我把1000元给了安某某。3月27日,王某某和李某某给了我3000元,我把3000元当场给了安某某,他俩从县城回来后,李某某给了我2000元,我把这2000元当场给了安某某。3月28日,我、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孙某勤坐“三窝”出租车去安某某家,到永济后我们按安某某指的路走到一个村子,下车后她让我们四人等着,她和司机到另外一个村子去拿钥匙,我们等了两个多小时不见人回来,过了一会“三窝”回来了,说安某某给了他200元车费,要另外安排一辆车接我们,之后我和李某某坐“三窝”车原路返回去找,没有找到。我们到永济市公安局调出了安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局人说我们被骗了,我们按照户籍证明上的地址找到了某某村,找到了安某某的家,她家很烂,没有人住,村里人说安某某有丈夫,但一年四季都不回家,还有个小儿麻痹的娃,也不在家。3月29日,我们到运城找到算卦的谢某杰,谢某杰说安某某找到他的卦摊算卦,想找婆家,之后我们回到万荣报案了。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3月25日,我外甥女谢某某打电话说给王某某找下一个媳妇,当天我和王某某来到东苏冯谢某某家,谢某某指着安某某说就是这个女人,我问孙某某安某某的家庭情况,孙某某说安某某的丈夫车祸去世,儿子招亲到了重庆。3月26日,我、王某某、孙某勤来到谢某某家,王某某和安某某在隔壁房间坐了一会,出来后他俩都说愿意结婚。之后我们去王某某家看房子,看完房子,孙某某给我要安某某的见面礼,我和王某某商量后给了1000元。3月27日早上,我和王某某给了孙某某3000元彩礼,孙某某把这3000元给了安某某,他俩去县城了。下午,安某某还要2000元彩礼,王某某将2000元给了我,我给了孙某某,孙某某给了安某某。安某某说第二天她姥姥过90大寿,她要回去,我就说顺便到永济看看安某某家人。3月28日,我、王某某、孙某勤、孙某某和安某某坐姚家一个人的出租车往永济走,到永济一个村子,安某某让我们下车在村边等着,她坐车去她娘家要钥匙,等了2个小时左右,姚家出租车司机一个人回来了,他说安某某给了他200元,让他返回,安某某另外安排一辆车接我们,我感觉不对就和孙某某一起去追,到安某某下车的村里打听,没有叫安某某的人。我们又到了某某村,找到安某某的家,她家很烂,墙都倒了,没有人住,村里人都说安某某丈夫没死,只是出去多年一直没有回家,还有个小儿麻痹的儿子,也是不回家。3月29日,我们又去运城找到算卦的老汉,他说他为挣500元就把安某某介绍到西毋庄,最后我们回到万荣报案了。证人安某飞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母亲叫安某某,父亲叫李某亮,我一直跟随我姥姥许某某生活,没有招过亲,我已经有一年没有见过安某某了。证人许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和安某某是母女关系,安某某20多岁时和永济市的李某亮生下了安某飞,安某飞一直跟着我生活,没有招亲,安某某一直在外面跑,2012年回来和某某村的张某某生活在一起直到现在,她和张某某有结婚证。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2月份一天,我路过运城盐湖会堂时,我找了一个老汉算卦,算卦老汉说我一个女人家不要干活了,他帮我找个婆家。我说我还没有离婚,他就教我在给别人说的时候就说我丈夫死了,娃招亲到外地了,钱到手了赶紧脱身,如果成了的话,给他几百元零花钱,我就同意了。第二天,我跟着算卦老汉来到万荣县毋庄村一个老汉家,让找个老汉给我介绍婆家,算卦老汉就走了。毋庄村老汉问我基本情况,我就说我丈夫死了,娃招亲到外地了。后过来一苏冯村老汉,当天他把我带到苏冯村,他家对门过来一个女的,她是二蛋姨的女儿,她说她有个亲戚叫二蛋,也是单身,想找个人过日子,和我商量好第二天见二蛋。第二天,二蛋姨女儿把我叫过去,让二蛋舅看,二蛋舅问我的情况,我说我丈夫死了,娃招亲到外地了。之后二蛋舅安排我和二蛋单独说话,我给二蛋说的还是我丈夫死了,娃招亲到外地,二蛋同意和我结婚,我也假装同意了,最后我们商量第二天一起去看二蛋的房子。第二天看完房子后,二蛋舅给了苏冯老汉1000元见面费,苏冯老汉当场给了我。第四天,二蛋和他舅给了我3000元,我就和二蛋去万荣县城买衣服,回来后,二蛋舅又给了我2000元,我就计划着脱身,骗二蛋和他舅说我姥姥过90大寿,我得回去,二蛋舅说要跟着我去看看我家,我说能行。第五天早上,我、二蛋、二蛋舅、二蛋叔、苏冯老汉一起坐出租车往永济走,我把他们领到罗村村口,让他们四人下车,说我要去拿钥匙,就坐出租车走了,走到罗村另外一个口,我给了出租车司机400元,给他说:“你什么事情都不要管,你走就行了。”之后我在附近等了一辆客车,坐车到了蒲州躲了。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与他人结婚为名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安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的500元案款,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小丽审判员 张 磐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姣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