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唐启伦、陈吉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启伦,陈吉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财保15号申请人:唐启伦,男,汉族,1965年05月02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申请人:陈吉进,男,约40岁,贵州省安龙县人,现租住安龙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唐启伦与被申请人陈吉进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唐启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吉进所有的砂机一台、发电机两台、铲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唐启伦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AGYA00OZ0117Q000007M)作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吉进所有的砂机一台、发电机两台、铲车一辆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保全期间,不得对保全的物品及车辆进行毁损或转让。二、所保全的上述财产交由申请人唐启伦保管。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唐启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韦景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祥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