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宁秀娟、陈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秀娟,陈菊,马志祥,李光良,葛英,济南祥云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宁秀娟,女,195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执行人:陈菊,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系申请人宁秀娟之女。申请执行人:马志祥,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恒生城市。被执行人:李光良,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葛英,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系被执行人李光良之妻。被执行人:济南祥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数码港6号楼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7264227。法定代表人:李光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菊、马志祥、宁秀娟与被申请人葛英、李光良、济南祥云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因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鲁03执149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菊、马志祥、宁秀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由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