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罗德文与杨富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德文,杨富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德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富贵,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祥,系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1214308。上诉人罗德文因与被上诉人杨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罗德文于2017年4月20日以案情复杂需再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罗德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德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64元,减半收取3382元,由上诉人罗德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 敏审判员 张德权审判员 龙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