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静、贾玉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静,贾玉良,宋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73号申请人:李静。被申请人:贾玉良。被申请人:宋乐玲。申请人李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静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玉良、宋乐玲银行存款28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李静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齐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学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