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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金亚琴与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亚琴,黑龙江北方剧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8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亚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北方剧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枫,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金亚琴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北方剧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剧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亚琴申请再审称,其系1979年返城招工分配到北方剧场所有制职工,一直跟国营混岗工作。1989年4月北方剧场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黑龙江丽晶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公司)签订安置协议,约定由丽晶公司安置金亚静等12名职工工作,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从未与丽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一直与北方剧场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审判组织不合法,庭审时由一名审判员与一名书记员开庭审理,庭审中公布合议庭审判长与裁定书中审判长不是同一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金亚琴是否与北方剧场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5日作出(2000)哈民一终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金亚琴到丽晶公司报到,丽晶公司为金亚琴安置工作并缴纳各种保险。金亚琴已与丽晶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即否定金亚琴与北方剧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原裁定认定北方剧场并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并无不当。关于二审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的问题。2016年8月18日,二审法院组织金亚琴与北方剧场代理人王贤鹤进行询问,询问笔录中载明审判长为许静,与裁定书中审判长为同一人,金亚琴在该询问笔录签字确认,故金亚琴主张二审法院审判组织不合法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亚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洪波 审判员  刘东兴 审判员  白 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