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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阎书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阎书杰,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6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六路***号。法定代表人:熊新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龙,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阎书杰,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姜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厂前附*号门。法定代表人:曾三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峰,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阎书杰、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7民终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三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邵震宇审判员  王潜勇审判员  王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羿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