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民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与周兵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周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凤义,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兵,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打工,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安宝,新疆库尔勒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北建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兵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河北建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350.15元,由上诉人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杜苗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