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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段世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世华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世华,男,生于1947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忠会,女,生于1968年6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再审申请人段世华因与被申请人唐忠会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世华申请再审称,因房产变更未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房屋赠与协议无效;当事人于2014年9月3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且显失公平,应为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共有,但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本案中段世华与唐忠会达成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其内容约定房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归唐忠会所有,该协议的实质应为段世华对唐忠会的赠与协议。涉案的房产系段世华、唐忠会二人共同申报共同所有,原审判决段世华、唐忠会对涉案房产各持50%的产权,并无不当,段世华所有的房屋产权没有受影响。段世华、唐忠会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无其他法定应予撤销的情形,原审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段世华并未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有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段世华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段世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东蓉审判员  王晓东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