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素芳、孙圣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素芳,孙圣来,林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素芳,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个体经营,现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海,执业证号:13703201210667566,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圣来,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个体经营,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艳春,执业证号:1373201011812147,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静,女,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个体经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执业证号:13703200711636848,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素芳、孙圣来与被上诉人林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素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0.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孙圣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玉忠审判员 郑 炬审判员 宋欣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