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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素芳、孙圣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素芳,孙圣来,林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素芳,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个体经营,现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海,执业证号:13703201210667566,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圣来,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个体经营,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艳春,执业证号:1373201011812147,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静,女,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个体经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执业证号:13703200711636848,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素芳、孙圣来与被上诉人林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素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0.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孙圣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玉忠审判员  郑 炬审判员  宋欣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