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左美谦、郭祥宏与张信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祥宏,左美谦,张信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5471号申请执行人郭祥宏,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左美谦,女,194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张信良,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郭祥宏、左美谦与张信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信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信良尚欠申请执行人郭祥宏、左美谦借款225472.58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28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547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