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与党艳军供用水合同拖欠水电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党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七十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1047号原告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住所地大石桥市旗口镇。机构代码证号:46419118-3法定代表人李治中,处长。委托代理人苑晓旺,沟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艳军,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旗口镇。原告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与被告党艳军供用水合同拖欠水电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洪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苑晓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艳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诉称:2015年,被告党艳军耕种承包地10亩,由我处供水。被告供欠我处欠水电费1328元。此款经我处索要未果,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支付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党艳军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党艳军系旗口镇新立西村村民,被告耕种水田承包地10亩,由原告虎庄水利处供水。2015年收费标准为每亩132.89元,被告欠原告水电费1328元。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收费许可证、被告所在地村委会证明材料等在卷为凭,并经当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耕种土地,由原告供水,被告理应向原告缴纳水电费,被告拖欠拒付显系无理。另原告诉请的水电费被告理应在欠费当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水电费,但被告拖欠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被告应当自欠费次年的1月1日起按所欠费数额的日2‰支付滞纳金。原告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鱼池没有上水沟,不属原告管理范围,被告可另行解决,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认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党艳军给付原告大石桥市高坎水利管理处水电费1328元(壹仟叁佰贰拾捌圆整)。二、被告从2016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拖欠水电费款额的日2‰,支付滞纳金。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