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民初2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608王宗军与张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军,张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608号之一原告王宗军,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宜涛,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宗军与被告张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王宗军起诉被告张宜涛的事实和理由,与原告王宗军向本院起诉被告张宜涛、金昌南(2016苏07**民初7939号)案件中的事实和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苏0707民初7939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成刚之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