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宸志、姚雪、周梦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宸志,姚雪,周梦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刑初93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宸志,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于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樊城区。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汉霞,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雪,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于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襄州区。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梦鹤,女,1995年3月23日出生于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樊城区。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州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宸志、姚雪、周梦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宸志及其辩护人杨汉霞、被告人姚雪、周梦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湖北商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宇(另案处理)在推销该公司短信群发业务时,安排公司员工向客户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王宸志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82461条;被告人姚雪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67118条;被告人周梦鹤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4516条。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22日,王宸志以商企公司的名义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某签订了3000元短信群发合同,约定王某通过商企公司短信群发平台发送短信11万条。2016年1月22日及4月13日,王宸志先后向王某提供了公民个人信息495967条。2、2016年6月13日,王宸志以商企公司的名义与襄阳高新区民发天地形体管理会所圣诗蔓化妆品经理任某签订了2000元短信群发合同,约定任某通过商企公司短信群发平台发送短信5.7万条。当日,王宸志向任某提供了公民个人信息186494条。3、2015年11月6日,姚雪以商企公司的名义与襄阳上善若水商贸有限公司杨静签订了一份3000元短信群发合同,约定杨静通过商企公司短信群发平台群发送短信。当月9日,姚雪向杨静提供了公民个人信息37010条。4、2016年6月13日,姚雪以商企公司的名义与雷明静签订了一份2000元短信群发合同,约定雷明静通过商企公司的短信群发平台群发送短信6万条。次日,姚雪向雷明静提供了公民个人信息330108条。5、2015年4月5日,周梦鹤以商企公司的名义与南漳伯顿家具店杨某签订了一份2000元短信群发合同,约定杨某通过商企公司的短信群发平台群发送短信6.5万条。当月9日,周梦鹤向杨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71870条。6、2016年1月20日,周梦鹤以商企公司的名义与黄牛轩酒店经理张某签订了一份500元的短信群发合同,约定张某通过商企公司短信群发平台群发送短信1万条。次日,周梦鹤向张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0479条。7、2016年3月18日,周梦鹤以商企公司的名义与蒙西牛肉酒店经理潘某签订了一份2000元短信群发合同,约定潘某通过商企公司短信群发平台群发送短信6万条。次日,周梦鹤向蒙西牛肉酒店提供公民个人信息72167条。王宸志、姚雪、周梦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宸志、姚雪、周梦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任某、任某1、杨某、张某、潘某、魏某、李某、左某、周某、宋某、方某、刘某、万某、何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的商企科技产品服务订单合同、聊天内容截图、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截图、公民个人信息邮件截屏、办案民警付俊松、雷明静出具的情况说明、光盘电子数据及湖北商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宸志、姚雪、周梦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王宸志、姚雪、周梦鹤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汉霞提出被告人王宸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王宸志与王某、任某分别签订了有偿使用其所在公司短信群发平台发送短信合同后,向王某、任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682461条,王宸志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由自己负责,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还提出王宸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真诚悔罪,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鉴于王宸志、姚雪、周梦鹤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均真诚悔罪,对王宸志、姚雪、周梦鹤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宸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姚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梦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志敏审 判 员 褚志勇人民陪审员 顾会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慧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