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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盛丽服装有限公司、蓝应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广州盛丽服装有限公司,蓝应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167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段麦边路口首层自编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86424J。法定代表人:马楚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兵,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思婷,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州盛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村新新路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MA59B59M56。法定代表人:蓝应午。被告:蓝应午,男,畲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原告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盛丽服装有限公司、蓝应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乾晖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8.87元、财产保全费3028.87元,合共7437.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胜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丽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