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8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富明与江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富明,江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8203号原告黄富明,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赖汉兴,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镇林,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富明与被告江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富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法院退回人民币1500元,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毓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