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和黄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红,黄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5民初17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某依照还款协议归还原告王立红欠款14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1万元。3、由此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由黄某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12月16日,黄某、曹某等五人合伙经营安宁区极限网络会所(以下简称网吧),之后,因网吧经营亏损,截止2015年9月21日,网吧欠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白龙江管理局)888934元债务无力偿还。同年12月10日,曹某之母王某某与黄某及白龙江管理局签订三方《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王某某承担全部亏损888934元的还款义务。在此期间,王某某与黄某于同年12月8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黄某承诺王立红承担的888934元债务中的14万元由黄某承担,先由王某某垫付,黄某保证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给王某某。之后,王某某如约替黄某垫付14万元支付给白龙江管理局,但黄某却未按约定期限给王某某还款,王某某遂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请。黄某辩称,欠款是因合伙经营网吧亏损导致,因为牵扯到其他合伙人,且王某某未能举证说明其承担的888934元债务已全部还清,故黄某不能偿还欠款14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某某举证2015年12月8日《还款协议》一份;同年12月10日三方《协议书》一份;2016年4月25日至同年9月6日期间现金交款单四张,可以证明其代替黄某履行还款14万元的事实,故本院对王立红请求判令黄某偿还欠款14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王某某请求判令黄某支付日千分之三滞纳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欠款14万元。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王某某预交),由黄某承担,并由黄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王某某。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审判员 林 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