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丕芳与李兰芳、李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丕芳,李兰芳,李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丕芳,女,生于1966年10月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西路农行家属院3号楼1单元302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兰芳,女,生于1971年9月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红山东岳路西民生小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世红,男,生于1971年11月2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系李兰芳丈夫,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丕芳与被执行人李兰芳、李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丕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7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7万元从2012年1月14日起、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3年12月11日起均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90元、保全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491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兰芳、李世红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兰芳、李世红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