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6052号原告付某某,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谭荣,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晓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学艳书记员 刘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