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秀花与侯书英、曹书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花,侯书英,曹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花,女,汉族,1969年3月11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侯书英,女,汉族,1966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曹书海,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执行人赵秀花柱与被执行人侯书英、曹书海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社饶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社饶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