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水发与叶冬生、高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发,叶冬生,高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4758号原告:周水发,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叶冬生,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高美娟,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周水发与被告叶冬生、高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水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冬生��高美娟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水发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1993年12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1月11日登记离婚。2016年10月22日,被告叶冬生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借款10000元。2016年10月25日,被告叶冬生又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据予以确认。借款交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被告叶冬生、高美娟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叶冬生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条,确认向原告借款25000元,事实清楚。经原告���讨,被告叶冬生未及时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原告周水发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冬生、高美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冬生、高美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水发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叶冬生、高美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霞露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