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8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8544号原告: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F栋626房。法定代表人:孙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婷,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华,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5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