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董红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董红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95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委托代理人李青洲、王秀琴(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红恩,男,汉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董红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2元,减半收取19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佗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