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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王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王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25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园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837518565U。负责人:张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欣,女,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溧阳支行)与被告王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才保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陈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溧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42483.02元,利息、滞纳金11561.68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8日,自2017年2月1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合计人民币54044.7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领取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为00×××80。被告在使用贷记卡时出现透支,截止至2017年2月18日,尚欠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54044.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被告王欣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办理资料、帐户信息明细、流水明细、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申请书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其中,《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全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第十四条规定:持卡人应在银行请求的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银行记帐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第十六条规定: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四条规定:利息和费用: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按月计收复利。《收费标准》规定: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取现手续费为在境内本行预借现金和转出的收费交易金额的1%。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2015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领取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为00×××80。被告领取信用卡后陆续使用该卡交易,截止到2017年2月18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42483.02元、利息9586.55元及滞纳金1975.1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资金服务,但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归还全部应还款额,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透支本金42483.02元,计算至2017年2月18日的利息9586.55元及滞纳金1975.13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申请表确定的计息方式及收费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透支本金42483.02元,计算至2017年2月18日的利息9586.55元及滞纳金1975.13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申请表确定的计息方式及收费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中院上诉费账户: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8557****,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帐号名称: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判员  张才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