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37号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袁鸿梦。被告: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四组(凯乐路)1幢3楼。法定代表人:夏德强。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远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